高雄市前鎮區明正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
109/7/8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、109年4月14日高市教資字第10932185000號。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辦理。
二、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三、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(一)、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(二)、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(三)、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......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軟體。
(四)、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。
(五)、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(六)、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五、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(一)、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(二)、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。
(三)、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六、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若有遺失,當事人自負責任,學校不負賠償責任。
七、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八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規範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