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雄市前鎮區明正國民小學 學生緊急傷病處理準則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一、      依據:高雄市四維教健字100.11.17第1000081482號函辦理。

二、      目的:

(一)   加強學校對學生意外事故或緊急傷病之掌握與處理。

(二)   使學生能獲得立即、適當的醫療照護。

 

三、      處理原則:

(一) 處理者:

  1. 上課時間由任課老師或班級學生將傷病之學生送至健康中心,或請護理師至現場處理。
  2. 非上課時間由在場之教職員工生將傷病之學生送至健康中心,或請護理師至現場處理。
  3. 護理師請假期間,由職務代理人代為處理之。

 

(二) 聯繫者:

  1. 由導師負責聯繫家長;導師請假則由代理教師負責聯繫;必要時請護理師協助聯繫家長。
  2. 重大意外事件,依規定由學務主任請示校長後向教育局校安通報。

 

(三) 意外傷害或急病處理分類:

  1. 一般狀況(指無立即性危險之傷病):經護理師評估確認後妥適處理;如需觀察者,以不超過30分鐘為原則;必要時聯繫家長,請家長帶回或就醫。
  2. 緊急狀況(指有立即性危險之傷病):由護理師先急救處理,導師或學務處聯繫家長並協助即刻就醫,必要時由行政人員或護理師或導師隨行。
  3. 意外傷害或急病狀況之屬性,由護理師依據其專業及經驗判斷之。

 

(四) 送醫、交通工具、費用與課務事項:

  1. 送醫地點以學生平安保險特約醫院為原則,若家長有指定地點則從其意。
  2. 送醫工具可僱用計程車,其費用由家長會核實補助。
  3. 緊急狀況 則聯絡119派救護車支援。(*102年起規定:啟動救護車送醫時,須執行校安通報-屬媒體事件;可先電話知會教育局後再補通報流程。)

  4. 護送就醫人員,由學務處、教務處共同協調核假、安排代理、代課等事宜。

 

(五) 由學保承辦人協助傷病學生申請平安保險理賠事宜。

 

四、     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,呈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